潭交发〔2022〕5号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完善
“信用湘潭”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完善“信用湘潭”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30日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完善“信用湘潭”网站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湘潭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潭政办发〔2014〕9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7〕11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要求,规范“信用湘潭”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建立我局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信用修复的条件
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中一项: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失信主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诚信约谈,并做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取得失信行为认定部门认可同意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1.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或1年内有2次及以上较严重失信行为的;
2.失信行为未停止也未进行整改的;
3.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不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
4.两年内,类似失信行为申请过信用修复的;
5.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危害国防利益等失信行为不可修复;
6.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二、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分类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1.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2.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4.经市交通运输局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小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最长 公示期届满的,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一)信用修复告知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告知失信主体(行政相对人)信用修复的救济途径。(见附件1)
(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在交通运输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3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三)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2.行政相对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材料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附件2);
材料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材料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通报批评的可提供已整改说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材料四:主动参加市信用办或授权培训机构主办的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
材料五: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3.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信用中国”、“信用湖南”及“信用湘潭”网站将同步撤下公示。
4.行政相对人无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的,可持以上书面材料到市信用办或者市交通运输局现场申请。
(四)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gov.cn)向市信用办或市交通运输局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2.行政相对人须准备以下材料:
材料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附件2);
材料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材料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通报批评的可提供已整改说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材料四: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
3.行政相对人通过市信用办申请信用修复的,须提交上述材料一、材料二及材料三;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信用修复的,须提交上述材料一和材料四。
4.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审核通过后,“信用中国”、“信用湖南”及“信用湘潭”网站将同步撤下公示。
5.行政相对人无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的,可 持以上书面材料到市信用办或市交通运输局现场申请。
五、广泛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要定期组织对交通运输领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宣讲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其对各类主体的影响、信用修复的方式和程序等。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纳入交通运输领域信息共享平台。
六、其他要求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明确信用修复工作具体负责科室及负责人,建立信用修复记录档案,将有关证明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未真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终止其信用修复办理程序,将该失信行为录入到市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湘潭”网站曝光。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下线公示期限未满或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经信用修复不再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作为反映该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附件:1.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2.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承诺书;
3.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
附件1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_________________(单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件对你(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文件要求,该行政处罚信息已上传至“信用中国”系列网站进行公示,该信息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会使你(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行政检查、公共资源交易、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保障等行政事项时受到相应的监管措施或惩戒措施。你(单位)可以在履行法定义务或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于最低公示期三个月后,申请实施信用修复。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承诺书
“信用中国”网站: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后四位: ,于 年 月 日,被
省 市(区) 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我(单位)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现提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 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 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
三、 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 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 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 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法人代表人: (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