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重型货车超限超载运输受到 行政处罚(湘AT0011)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j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8-26 09:25

  案情回顾:2025年8月11日0时许,我机关执法人员项武军、贺志刚等人在湘潭市雨湖区白云路依法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曾德祥驾驶牌照为湘AT0011的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当场向驾驶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经驾驶员确认后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长沙大挪移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是该车所有人,曾德祥是其聘请的驾驶员,当日公司委派曾德祥驾驶该车载运渣土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万葫路与汇金路交汇处到湘潭雨湖区湖南鑫景宏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我机关执法人员引导至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二环线卸载点实施现场过磅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重4056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560千克,超限率62.24%。且无法现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法律链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 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你(单位)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属于严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

  处 理 结 果: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改正违法行为,并 依 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