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重型货车超限超载运输受到 行政处罚(湘C06031)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j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8-26 09:24

  案情回顾:2025年8月5日11时许,我机关执法人员胡济宇、陈力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新湖路路口依法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吴卫军驾驶湘C06031/湘C1053挂的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内装有货物。当场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经当事人确认后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检查,湘C06031/湘C1053挂的所有人是湖南速飞物流有限公司,此次货物由湖南速飞物流有限公司所承揽,吴卫军是其聘请的驾驶员。当日吴卫军驾驶该车载运钢材从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到长沙市一力物流园。经我机关执法人员引导至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实施现场过磅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重76.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5吨,超限率56.12%。且无法现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律链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分不予计算)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处理结果: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卸去超载货物27.5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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