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湘潭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j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28 10:04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机关相关科室: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 号)和《关于制定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通知》精神,现将《湘潭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湘潭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2025723


附件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坚 0731-55558115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抽查范围(含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道路旅客运输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客运经营者(含县际及以上班车客运经营者、县际及以上包车客运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抽查比例100%)

1.对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监管
2.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3.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3-9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局运输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点检查


2

对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设备、设施;()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辖区内客运站经营者(抽查比例100%)

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3-9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局运输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点检查


3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行政检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含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者)(抽查比例100%)

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2.
对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3.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管

3-9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局运输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点检查


4

对港口及码头运营企业、港口理货业务等经营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港口及码头运营企业、船舶运营企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抽查比例100%)


1.
对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的监管
2.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监管
3.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行为的监管
4.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监管
5.
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行为的监管
6.
对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监管
7.
对港口经营情况的监管
8.
对未及时、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的监管
9.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10.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
11.
对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的监管

3-9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两次

局港航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5

对涉路施工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涉路施工企业(抽查比例10%)

1.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的监管
2.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的监管
3.
对跨越、穿越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路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3-9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局路政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6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抽查比例30%)

1.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监管
2.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监管
3.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管
4.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5.
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
6.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
7.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管
8.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9.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

3-9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两次

局运输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点检查


7

对交通运输工程领域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交通建设工程招标单位、招标中介结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抽查比例不超过10%

项目建设单位:
1.
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
2.
对港口项目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
3.
对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管
4.
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监管
勘察设计单位:
5.
对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的行政检查
6.
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
7.
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
8.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监理企业:
9.
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10.
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管
11.
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管
12.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的监管
试验检测机构:
13.
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14.
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工地临时实验室的监管
15.
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的实验检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
16.
对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管
工程质量与信用管理(综合类):
17.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检查
18.
对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管
19.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
20.
对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管
21.
对公路、航道、港口、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综合类):
22.
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的检查
23.
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职的监管(企业责任)
24.
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监管
25.
对建设单位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监管
26.
对执业人员违规受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企业用人责任)
27.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
28.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监管(企业责任)
29.
对公路、航道、港口等综合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30.
对航道相关工程影响通航条件的监管
31.
对违反航道通航评价规定未整改的监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32.
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3.
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管
34.
对未提供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
35.
对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管理的监管
36.
对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或消防通道的监管
37.
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38.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监管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39.
对监理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的监管
40.
对监理未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的监管
招标人:
41.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检查
42.
对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的监
43.
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监管
44.
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监管
45.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的行为的监管
招标中介机构:
46.
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监管
建设单位:
47.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监管
其他:
48.
对收受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监管
49.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的监管
50.
对公路工程建设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管

3-9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局基建科
局公路科
局港航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8

对涉航作业和专用航标设置、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航标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进行临时调整;影响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防洪抢险工程引起调整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涉航作业企业、 专用航标设置、管理单位(抽查比例100%)

1.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监管
2.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监管
3.
对在航道及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通航条件的监管
4.
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监管

3-9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两次


局港航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9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活动。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客船运输经营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运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船舶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船舶管理企业、航运经纪企业、无船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物流仓储与理货机构、船舶供应与修理检验企业、航运信息技术服务商、引航与拖轮服务企业
(抽查比例100%)

经营资质监管:
1.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的监管
2.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3.
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监管
4.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监管
5.
对危害航标及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效能的监管
6.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监管人员资格监管:


3-9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两次

局港航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般检查


10

对铁路专用线的行政检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相关工作。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湖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主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跨越航道的铁路桥梁区域、责任范围内上跨铁路道路桥梁和道路铁路并行路段安全防护设施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安全管理工作;设置并维护责任范围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限宽标志;按规定协助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铁路专用线经营单位(抽查比例30%)

1.对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监管
2.
对铁路专用线道口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
3.
擅自设立铁路专用线道口或人行过道的检查
4.
对铁路专用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检查

3-9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局运输科局基建科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注意事项:
1.
严格按照《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程序规定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并全面实行扫码入企制度。
2.
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规定执行,未列入本计划,但需
扫码入企
3.
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制定涉企行政检查方案并由市执法支队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局机关相应科室,经分管线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4.
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并进行行政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
5.
在行政检查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并整理建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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