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主动注销船舶国籍登记:(四)船舶国籍证书已过期但未申请换证的”之规定,经本机关对湘潭港籍船舶的《船舶国籍证书》清查认定,现将此次梳理出已集中注销的40艘《船舶国籍证书》过期船舶清单(详情见附件)予以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交通局《国籍证书》过期船舶清单.xls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