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运输受到行政处罚(湘CZ3381)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j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7-29 09:18

  案情回顾:2025年7月21日2时许,我机关执法人员谭博文、赵波等人在湘潭市雨湖区银盖路依法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聂彪驾驶牌照为湘CZ3381的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当场向驾驶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经驾驶员确认后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湘潭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该车所有人,聂彪是其聘请的驾驶员,当日公司委派聂彪驾驶该车载运渣土从湘潭市雨湖区白石西路私人场地到湘潭市雨湖区银盖路私人场地。经我机关执法人员引导至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二环线卸载点实施现场过磅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重3834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340千克,超限率53.36%。且无法现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律链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 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你(单位)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属于严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

  处 理 结 果: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改正违法行为,并 依 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卸去超载货物13.34吨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5日

  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雨湖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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