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4年12月02日, 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雨湖大队在进行道路运输执法巡查时,发现驾驶员戴某驾驶湘C0770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货物在公路上行驶,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经查,其车货总质量为 37.12 吨,限载 31 吨,超限 6.12 吨,超过最高限值的 11%,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律链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 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你(单位)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处理结果: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24 年 12 月 02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 依 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定,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卸去超载货物6.12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