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自卸货车运载货物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例(湘KH8736)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j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1-29 16:15

  案情回顾:2024年10月31日,湘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湘乡市毛田镇G354路段进行道路运输执法巡查时,发现驾驶员童某驾驶湘KH8736二轴自卸货车运载货物在公路上行驶,疑似存在道路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风险。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经调查查明,涉案车辆湘KH8736自卸货车车主经营资质、车辆证件、驾驶员证件均合法有效,但驾驶员童某驾驶KH8736二轴自卸货车运载货物在公路上行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属于第一次违法且违法程度一般,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车主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本案货运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提醒: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货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惯性作用导致货物脱落、扬撒,极易对周围环境卫生、大气质量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治理货车扬撒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从业人员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宣传引导和培训教育,切实强化货运车辆营运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市民如有发现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可直接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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