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本着负有交通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路、路政、海事、运管、质安等有关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原则,2017年5月,我市正式制定了《湘潭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加强组织保障
1、成立湘潭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的原则,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主管该项执法的监督管理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牵头部门。涉及到跨行业、问题特别严重的情况,由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或指定有关主管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3、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既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增强执法合力。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公路、路政、海事、运管、质安等单一部门难以解决问题的,应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一是交通运输秩序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跨行业、跨地区且交通运输违法违规问题特别严重的;二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严重漏洞死角的;三是安全生产行业领域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专项行动,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四是交通运输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多种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
2、按照2016年省交通运输厅确定我市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加快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3、加强与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齐抓共管推进道路运输和公共客运市场整治工作;加大市际道路运输执法联动力度,依法打击跨区非法营运行为;
4、组织路政、运政、公安等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路面执法的联合执法机制,强力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
5、充分发挥湘潭市水上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各县市区(园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涉水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6、抓紧完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实施办法。加强交通运输执法教育培训,全面完成持证上岗工作。加强交通运输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信息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推进阳光执法和透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