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湘潭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预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预案》内容
(一)总则
1、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包括我市管辖通航水域及有营运船舶的封闭水域)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搜集工作,增强了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
2、工作原则:即“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决策,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凸显了水上搜救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的重要性,明确扩大了全社会搜救工作的参与度。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后述相同、保持一致),符合湘潭行政区划实际,与水上搜救的属地为主原则对应。
1、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担任。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18个即:市地方海事局、市水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文体广新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水文局、湘潭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湘潭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监测预警与事件情况信息的报告
1、监测预警:注重各级水上搜集机构日常监控检查,明确了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日常对自然灾害以及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和种类,充分体现了现预案对水上突发事件的“预”和“防”的作用。
2、信息报告:预案将“应急响应”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内容,提前与“监测预警”并列,充分发挥预案作用,体现了第一时间发现水上险情和接收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处理的重要性。
(四)应急响应
1、水上突发事件分级:对水上突发事件划分为4级,参数种类-人员遇险、船舶事故、船舶溢油三类。发生事故的船舶的吨位数,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300总吨以下船舶、 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船舶、10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船舶、3000总吨以上船舶”,船舶明确为“普通货船”;船舶溢油量,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为“5吨以下、5吨以上20吨以下、20吨以上100吨以下、100吨以上”。
2、分级响应:“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一般(Ⅳ级)事件响应”;市指挥部按权限只启动较大(Ⅲ级)事件响应;市指挥部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处置:明确了事发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再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且市、县两级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采取10项措施进行处置,体现了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措施的重要性。
4、应急结束:预案明确了“谁启动、谁终止”的应急结束原则,与前面“分级响应”规定相对应。
(五)应急保障
经费保障:预案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将水上搜救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六)监督管理:预案中只明确了责任追究章节内容。
(七)附则:预案的修订和完善权限为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