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交发〔2024〕13号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湘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湘潭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24年4月7日
湘潭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
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采取“奖补结合”方式,专项用于支持纳入《长沙—株洲—湘潭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2023年—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中湘潭市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奖补资金下达,对项目单位的奖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做好预算及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审查、资金申报、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三)各项目单位做好资金申报、实施、管理等具体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工作要求,依法合规使用奖补资金,及时编制项目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资金申请材料,对照年度绩效目标,做好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奖补资金管理制度,按要求上报相关报表资料,确保项目绩效如期完成。
第二章 奖补范围与分配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表中的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设备更新升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具体内容按照省级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条 项目在实施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产生的核定投资额是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核定投资的计算范围应为项目红线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设施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不包括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不包括海关查验、商业大楼、加工车间等非交通运输领域的生产及配套设施设备,不包括前期工作费用。
第六条 实施期第一年(2023年),湘潭市补助资金额度为1.1667亿元。
实施期第二、三年,若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达到部级A档,则实施期内每年可获得足额奖励资金1.1667亿元;若出现因绩效评价无法达到部级A档导致奖励资金扣减情况,按照省级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条 奖补资金采用“逐笔拨付、逐年调整、统一清算”方式分配。项目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完成核定投资额的50%,且项目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以《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中明确的奖补资金额度为基础。
(一)逐笔拨付。对于中央下达的每一笔奖补资金,按照各项目实际完成的核定投资占比及全市整体情况进行分配拨付。
(二)逐年调整。项目当年或者累计实际完成核定投资比例未达到原年度计划核定投资的,该项目的补助资金在当年其余项目中进行二次分配。
(三)统一清算。在完成三年核定投资任务的前提下,项目年度应补资金根据逐年调整后的拨付资金乘以年度绩效评价系数确定。未完成三年投资任务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收回奖补资金,收回的资金在三年均完成年度计划的项目中,按三年累计实际完成核定投资占比进行激励分配。若出现当年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无法达到部级A档且国省奖励资金减少或收回情况,则当年开展各项目清算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2023-2025年建设实施方案,作为实施期各年度计划核定投资考核依据,不得低于《实施方案》的项目核定投资总额。项目三年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各项目单位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项目三年实施方案编制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报项目与《实施方案》内容的相关性;
(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及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
(三)项目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四)分年度核定投资与三年计划总核定投资的关系,申请资金额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五)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真实、有效。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央奖补资金年度下达情况,组织各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年度资金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材料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年度建设实施情况、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材料,结合前期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绩效评价情况,商市财政局拟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形成年度资金正式分配方案,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与核定的实际投资额直接挂钩。市财政局在依法合规、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市交通运输局对奖补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和项目实际投资额进行核实,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加快形成实际投资额。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依法合规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运营情况确需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提前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要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对《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中不能完成既定目标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要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告情况及原因,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奖补资金支持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当年度绩效目标表,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报送项目绩效跟踪监控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含项目绩效评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自评考核依据文件、项目建设年度总结(建设进度、投资进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特色经验总结、附件证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收集项目单位资金申报资料的同时收集项目单位绩效目标,审核、优化形成我市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并督促项目单位予以落实;对项目开展动态跟踪监控,掌握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当实际运行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工作的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是进行年度或统一清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推进项目建设、规范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实行转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做好奖补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