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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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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 |
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湘交函〔2017〕856号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考试费:理论考试30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90元/人·次 |
湘潭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
考务费按理论考试8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10元/人·次从考试费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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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 |
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湘交函〔2017〕856号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考试费:理论考试30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90元/人·次 |
湘潭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
考务费按理论考试8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10元/人·次从考试费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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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遗失补证费 |
湘发改价费〔2017〕564号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元/证 |
湘潭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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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答疑部门及联系方式:湘潭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0731-58393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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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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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部门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定价部门 |
收费文件 |
执收单位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从业资格培训 |
从业资格培训费 |
省发改委 |
市场调节价,湘价服〔2014〕93号 |
具有资质的 |
2 |
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警支队 |
道路货运、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机动车年检、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 |
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费 |
市发改委 |
市场调节价。湘发改价服〔2019〕363号,潭发改价服〔2019〕30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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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答疑部门及联系方式:湘潭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0731-58393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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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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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文件(文号) |
市级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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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路班车客运价格 |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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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定价范围为同一方向上运输方式单一且同业竞争不充分的班车客运价格;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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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道路客运价格 |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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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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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票价 |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潭价管〔2014〕35号(出租车)、 |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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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汽车客运站车辆站务收费 |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湘发改价调〔2021〕107号、潭发改价服〔2019〕458号 |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交通运输局 |
客运站客运代理费及客运发班费:省级确定指导价(湘发改价调〔2021〕107号);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每次5-10元;停车费:每次5元-2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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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收费 |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湘发改价调〔2021〕107号、潭发改价服〔2019〕458号 |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交通运输局 |
旅客站务费:每人每次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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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汽车客运站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潭发改价服〔2019〕458号 |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交通运输局 |
补票手续费:主动补票每张票0.5元;退票费:按票面金额10%-30%,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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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渡口车辆通行费 |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潭发改价服〔2019〕458号 |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交通运输局 |
每车每次10-4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当地文件,定价方法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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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及答疑部门:市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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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涉企保证金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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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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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保证金 |
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
按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政策答疑部门及联系方式: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科(0731-55558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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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约保证金 |
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政策答疑部门及联系方式: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科(0731-55558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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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政策答疑部门及联系方式: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审计科(0731-55558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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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
政策答疑部门及联系方式: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审计科(0731-55558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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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 |
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1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政策答疑部门及联系方式: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科(0731-55558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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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民工 |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 5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9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 24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9] 53号) |
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1.5%,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 |
缴存方填写《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缴存核定表》、《三方协议书》、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缴存方注册登记证书和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核定缴存比例——湘潭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复核,确定缴存金额——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缴存方去银行缴款,银行办理入账手续。 |
交存单位从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满两年或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返还申请3 |
政策答疑部门及联系方式: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科(0731-55558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