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j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8-09-27 09:33

 

 

潭交发〔201732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2017511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依据《条例》等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申请人)需要获取的除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应依据《条例》等规定,按照《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的范围、形式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方式申请,由申请受理的单位(部门)代为填写。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统一由局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办文程序后,按要求由局相应业务科室牵头督促局属相关二级单位提出“初步答复意见”。如申请内容涉及到局属相关二级单位,则由该单位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分析、集体商议后,形成“拟答复意见”,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包括咨询法律顾问)、保密性审查、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形成“初步答复意见”, 上报局相应业务科室。

相关单位(部门)在上报“初步答复意见”时,应将与该答复意见有关的资料一并送审。

第六条  接到“初步答复意见”后,局相应业务科室应当对初步答复意见进行初审,并分别提交至局政策法规科、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保密性审查,然后分别由分管业务副局长、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审核,最后呈报局长批准,形成“最终答复意见”。局相应业务科室会同局办公室,制作打印《答复书》。

第七条 《答复书》制作完成后,由局机关相应业务科室或委托对应二级单位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局机关相应业务科室和局属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负责答复意见的送审、答复意见文书制作和报送或送达以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存档工作。

第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时限的,应当经局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严禁答复意见超过法定时限办理和送达。

第十条  如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条例》等相关规定情形的,将严格依照《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送: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市政府法制办。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5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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