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路局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湘潭县)路政赔补偿字(2017)第104号
当事人:邓*
地 址: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
当事人邓*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一案,经依法调查核实:邓*于2017年5月27日在县道湘湘线22km+300m地段南侧驾驶牌照号为湘C8**00的小汽车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坏路侧二波形梁钢护栏(4米栏)5块、二波形梁防护栏钢立柱6根。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1]167号)和《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你应向本机关缴纳公路赔偿费伍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邓*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本单位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不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邓*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通知书到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地址: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123号,户名:湘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221901040006597)缴纳路产赔偿费。逾期不缴纳的,本单位将申请湘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邓*对本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偿费数额如有疑义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局或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湘潭县公路局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