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方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案)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j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01-22 16:37

 

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 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检索主题  道路运输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方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0日15时,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简称支队)执法人员在湘潭市书院路丁字路口依法对正在从事道路货运运输的湘C某货车(车辆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7450KG)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得知驾驶员方某是该车的驾驶员,当日驾驶该车从湘潭钢铁厂运载20吨钢条至湘潭市双马湘钢金属公司。方某当场提供了湘C某货车的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道路运输证进行核实,证实该证合法有效,取得了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但方某无法当场提供其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调查与处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方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湘C某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案后,对该车驾驶员方某进行询问,制作现场笔录,并从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调取相关信息查实:湘C某货车已于2019年9月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湘交运管 潭字 430304200352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行驶证注明:整备质量13420kg、核定载质量17450kg,车辆类型为重型普通货车。随后就方某的违法情况对其做了询问笔录,进一步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支队于2021年1月17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书》自书如下意见:“我确实未取得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驾驶了湘CXXX号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没有什么需要陈述申辩的,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请求尽快处理完毕”。支队随后对方某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处罚款800元。支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湘潭市建设银行雨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法律分析】

1、定性依据:当事人方某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而方某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的规定。

2、处罚依据:对当事人方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应适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3.对决定裁量的理由分析:当事人方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增加了货物运输风险也扰乱了货运市场秩序,但属于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和牵引车以外的其他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处罚基准:处八百元的罚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对方某处8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货车驾驶员未取得无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公路上跑运输的货运车辆越来越多,在很多人眼里,只要持有一张相符车型的准驾驾照就行了,这使很多驾驶员存在一个误区,这些驾驶员认为已经取得了驾驶证,就不需要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了。其实,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与机动车驾驶证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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