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岳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j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02-12 16:35

 

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 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检索主题  道路运输 未经许可 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岳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4日,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简称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湘E**136小车运送两名乘客从邵东县到长沙市,可能存在非法载客经营行为。我机关派出范航、杨晓等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查实:岳健是该车的驾驶员及所有人,当日驾驶E**136小型轿车以壹佰元每人的车费运送两名乘客从邵东县到长沙市,商议到达目的地后付车费,且与车上乘客互不认识,车辆行驶至湘潭北高速路口被我机关依法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E**136 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调查与处理】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岳某和乘客姚某进行询问,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乘客姚某讲述了与朋友二人搭乘E**136小型轿车去往长沙市,并与当事人商议车费的事情经过,并签字确认。当事人岳某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使用E**136小型轿车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现场执法照片、录像及岳某的供述材料,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岳某对执法人员出具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岳某签字确认。具体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笔录、举报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支队于2021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1年2月6日,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书》自书如下意见:“我确实是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使用E**136 小型轿车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没有什么需要陈述申辩的,自愿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请尽快处理完毕”。支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程度较轻;第一次违反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岳某改正,并对岳某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岳某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缴纳罚款伍仟元。

【法律分析】

1、处罚依据:对当事人岳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应适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2、对决定裁量的理由分析:当事人岳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属于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程度较轻;第一次违反的;处以五千元罚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对岳某处5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私家车主受到经济利益驱使,利用“黑车”偷漏国家税费、运营成本低的优势,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面对着屡禁不止的非法营运现象,执法部门只有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掌握和夯实手中的证据,办成铁案,才能给违法者以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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