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湘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激发市场发展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三届全国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省政府令第307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绐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组织实施工作
《通知》在总结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对违法当事人轻微违法、首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情形规定37项。请各执法单位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通知》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通知》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各执法单位应依法依规依程序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各执法单位要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规范《通知》适用的程序性规定
(一)规范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湘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发现或者行政相对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通知》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二)规范案件办理程序。符合《通知》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的,案件办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按如下程序处理:
1.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并责令改正;
2.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
3.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签章确认。
4.将执法文书整理归档。
三、强化《通知》监督检查工作
各执法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加大对《通知》实施情况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通知》全面、准确落实。《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将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交通建设和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1.
《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docx
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22日